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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什么案子,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会见时还被侦查人员监听的情况”,但在1996刑诉法实施后,律师的阅卷反而难了,有些案件法院只提供主要证据材料,使得律师难窥全貌;会见也不那么容易了,“法律本来说的是要安排会见,但很多地方把‘安排’变成了‘批准’。”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不久,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也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独立解释,制定各自的执行规则。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弊病,渗透在一些案件中。近年来,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职业权益受侵害等问题暴露在公众面前。刑事诉讼法没有躲过自己的“七年之痒”。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为当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C重启修法:权衡与博弈刑诉法修改并非易事,在各方利益重新博弈的过程中,由于难以达成共识,修改一度停滞,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又一个七年。在新时代下,人们的司法观念不断更新,游街式的公捕公判被批评,刑讯逼供被谴责,超期羁押被质疑,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强化程序正义更成为这个时代的呼声。“依法治国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这次修法也可以说是进一步落实。”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之芳表示,刑诉法关系到公权与私权的配置,“有的人以为修改刑诉法离普通老百姓很遥远,其实是对法的理解不够透彻,刑诉法能在多大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最典型的是集中体现在审前阶段,这次修改,最受关注的也是这一方面。”与刑法的多次修正不同,刑诉法交织更多,既有公检法之间权力资源配置的博弈,也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考量,还有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胡之芳举例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同时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这种法条中的矛盾表达,显然是不同价值取向博弈后的折中结果。“中国人还是有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念,过于强调打击犯罪,”胡之芳认为,“沉默权没有写入法律,公安机关或许考虑这样可能导致破案率低,在当前发案率缓慢上升的态势下,办案机关压力太大,因此提出立法要与现实国情兼顾。”作为一位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迟夙生几乎每次赴会都会提出修改刑诉法的意见,2011年6月、2012年1月,她两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召集的刑诉法修改讨论。“记得第一次参与讨论时,连续4天4夜,可以说字斟句酌,一条一条过。”迟夙生印象深刻,“比如,就死刑复核时是否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这一条,是表述为‘应当’还是‘可以’,大家争论得很厉害。”D“有限的进步也值得期待”与“场内”的争论和博弈相比,“场外”声音同样热烈。2011年8月底,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引起了广泛讨论。2011年12月底,修正案草案经过二次审议之后,又修正了一些条款,体现了公众参与的价值。比如,原草案把现行刑诉法中列举的非法获取口供的方式——“威胁、引诱和欺骗”去掉了。有律师认为,这样修改有很坏的提示性效果,原来有,现在拿掉,就使人认为,可以用威胁、利诱、欺骗、体罚的方法来取证。在二次审议中,“威胁、引诱和欺骗”几个字又拿回去了。原草案设置了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这一规定引发大量质疑。舆论普遍认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易被侦查机关滥用,造成对公民的秘密关押和秘密拘捕,意味着公民“被失踪”合法化。二次审议稿对这一条款增加了限制条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应当一律通知家属。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法学教授、一级律师陈有西认为,刑诉法修改有限度的进步也值得期待。“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第二条,落实《宪法》原则。这一条,长期影响下去,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侦查、起诉和审判观念,是一个重大进步。”陈有西认为,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是对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旧的刑诉法观念的修正;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中国刑事侦查和审判中约束违法证据的效力,限制刑讯逼供的严重状况,都将起到长远的作用,为律师法庭抗争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武器。案例2012年伊始,贵州黎庆洪涉黑案、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先后引起广泛关注,关于黎庆洪是否涉黑、吴英是否该判死刑的争议延续至今,而两案引发的程序争议同样引人注目,为修改刑诉法写下了一个注脚。【黎庆洪案】折射律师的辩护空间2012年1月9日,当黎庆洪再一次被押上被告席的时候,他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了三年多。自2008年9月10日被警方拘捕至今,以黎庆洪为核心人物的涉黑大案经历了中院一审判决、高院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公安重新立案侦查、罪名与被告人大幅增加、降格起诉至区法院再审等司法程序。这起贵州、贵阳及小河区三级法院都走了一遍的案件,因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抗争,使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广受关注,成为新年的“第一起法治大案”。驱逐律师怎么办,刑诉法并无规定庭审中,律师执着于挑出程序中的每一点瑕疵,使得一些以往被视作诉讼程序的“小问题”、“潜规则”得以放大。法庭上的剑拔弩张,使得主审法官频敲法槌,激烈气氛在第三天达到顶峰:由于抗议法庭绕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律师迟夙生被逐出法庭时,当场昏厥。对于程序的坚持,使得辩护律师付出了惨烈的代价,先后4人被逐出法庭。此后,4名律师均没有进入法庭为其当事人辩护,由此,引出的另一个话题是:驱逐律师是否变相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怎么办?现行刑诉法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该条制定的目的是,在没有对可能的非法证据排除前,不进入实体犯罪事实审理,被视为司法审判中的一大进步。律师认为,根据这一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审中应独立进行的审理程序,否则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黎庆洪的律师周泽认为,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律师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是一个很大的疏漏,“管辖权成了一项可以由法院自由裁量的权力,可以当庭否掉。”仅有1/4案件存在律师辩护近年,刑辩律师的辩护空间逼仄。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法学家陈光中说:“当前律师辩护环境不是太好,而是很不好,不是小问题,而是大问题。”很多律师开始远离刑案,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据全国律师协会的调查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涉嫌触犯306条法规被追诉。律协同时对其中23个案件抽样分析发现,有高达11个案件中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自2006年律师法颁布后,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仍没有得到解决,近年更演化为“保护自身安全难”。正因如此,律师辩护率连年下滑,就全国总体而言,律师辩护率不超过25%,也就是说,实际是只有1/4的案件存在辩护。刑辩律师朱明勇称自己是个“刀尖上的舞者”。周泽则在黎庆洪案的代理中,在案卷里发现了“惊悚”的情节:黎庆洪被重新诉至法院后,他在翻看案卷时,得知自己曾调查的证人被公安抓捕之后,公安在讯问中,竟说他收了500万律师费,找人做伪证。“这说明,当地公安是想办我啊。这些谎言都可以编造出来,我们怎么能够相信那些追诉的证据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来的?”周泽说。黎庆洪案休庭后,4名辩护律师被法院通知,他们拿到了被告人解除委托的签字。周泽认为,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一到两名律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是被关起来的,于是,一个通行的“潜规则”是,由家属来聘请律师,但是,一旦碰到类似黎庆洪这样的案子,当事司法机关又来玩“明规则”,施压被告人解除律师委托合同。【吴英案】拷问行政权力的司法化倾向近期引发广泛讨论的吴英案,除其是否应判死刑引发质疑外,该案还有不少程序争议:一、罪未定,财产先被拍卖了。二、律师很难见到当事人。控辩关系严重失衡据此前披露的信息,在吴英被抓之后,东阳市政府以政府公告的方式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全部工作人员,此后,吴英的部分资产被拍卖。这一做法一直遭到吴英的辩护律师质疑。吴的律师张雁峰说,一起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应该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来,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安机关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的财产,但不能处分,只有法院判决之后,才可以拍卖,而政府出面,更无法律依据。除了政府行政权力的司法化倾向,许多法律上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常为司法“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联席办案、提前介入和政法委“协调办案”以及公安机关地位逐年提高,都使得警方在刑事诉讼中成为最重要的主体。因而,公检法的关系被戏称为:做菜的、炒菜的和吃菜的。这种流水作业的司法模式非“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控辩关系严重失衡,法院也难以做到中立。吴英一度见不到律师在吴英案中,二审宣判之后,她的律师一度也不被允许会见吴英,了解不到其真实想法。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律规定了办案机关的义务,却没有与之对应的责任条款,导致办案机关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结果“义务”成了“自由”。比如,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但看守所不安排,刑诉法也没有规定其应承担的后果;又如,法院如果不在期限内审结一个案件,刑诉法也没有规定要负什么责任。“这样的行为实际上至少构成了一种行政上的滥用职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可以约束的,但是,没有人去执行。”朱明勇说。中国律师寄希望于正在修改的刑诉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所作为。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身份被明确为“辩护人”,持“三证”可会见及会见不被监听也与《律师法》进行了衔接,尽管仍有几种例外情形,但仍可以视为一种进步。易延友:打击犯罪不能以侵犯人权为代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表示:刑诉程序无非四种结果,一是所有有罪者均被定罪,二是所有无辜者均不被冤枉,三是有罪者尽可能不被放纵,四是无辜者尽可能不被冤枉。第一、二种情况,基本上都是不可能实现的,第三和第四种则分别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纵一人;宁可错放一千,也不冤枉一人。“我们可以简单地把第三种概括为打击犯罪模式,第四种概括为保障人权模式。在两者之间,法治国家权衡的结果是:无论如何,也不能以侵犯人权的方式实现打击犯罪的目标,也就是说,在打击犯罪时决不能以侵犯人权为代价。”易延友说,刑诉活动中,人权保障是底线。“刑诉中要保障谁的人权?主要是被追诉者的人权,就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为,刑诉中最有可能受到侵犯的就是他们,最容易受伤的也是他们。”易延友说,如何对待刑事被追诉人,集中体现了一个政府如何对待它的公民,正因如此,刑诉法的修改就应当以人权保障作为基本的方向。 本报讯(记者孙永军)世界大学生体操冠军张尚武退役后地铁通道卖艺,举重运动员邹春兰当搓澡工,退役运动员生活陷入窘境,引发社会关注。在政协体育界别分组讨论中,多名委员提出“希望加强伤残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杨树安称,张尚武只是个案,中国运动员是“世界上最幸福的运动员”。 叶乔波 多数伤病运动员无法评伤残等级 前速滑名将、世界冠军叶乔波委员表示,现行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只针对在训练和比赛中发生意外致残的现役运动员提供救助保障。但现实中多数运动员满身伤病却达不到该伤残评级,无法享受相应待遇。运动员是高风险群体,希望相关部门能研究加强伤残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课题。 高健 商业保险拒承保高危险体育项目 原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高健委员称,此前,体操中心曾跟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商谈过给运动员上商业险,但保险公司都以体操是高危项目为由拒绝承保。“练体操风险很大,人们只看到了有运动员拿世界冠军、奥运冠军,可不清楚还有许多运动员因为伤病早早退役。他们中许多人因为无法(伤残)定级而享受不到相应的保障。”高健说。 杨树安 张尚武等人是个例我们深受国外羡慕 体育总 冰上曲棍球游戏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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